女孩疑被PUA跳樓身亡,男方僅民事賠償就夠了嗎?

女孩跳樓身亡,發(fā)微信讓她“自己死掉”、涉嫌實施PUA(精神控制)的男友到底該不該擔責,如何擔責?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
 
近日,媒體報道的一起跳樓身亡案例引發(fā)關注。
 
一名跳樓女子的父母起訴其女兒的男友,要求其承擔女兒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賠償金等費用。女子跳樓警方排除他殺,深圳市羅湖區(qū)法院卻判決其男友承擔責任,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在女子跳樓身亡后,負責現(xiàn)場勘查的民警從其手機中翻出多條其男友發(fā)給她的信息,“再見到你,我殺了你”“你自己死掉可以嗎?”對此,法院認為,以成年人的理解程度,應當知道這些侮辱性、損害性的言辭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意味著傷害,何況作為情侶。其男友應該認識到女子受此反復羞辱刺激有主動結束生命的可能。但考慮到女子跳樓的主觀性,酌定該男子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應該如何看待這一判決?
 
其實,對一個人言語性的侮辱與中傷所帶來的后果可能是巨大的。侮辱他人的行為不僅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刑法》第246條就規(guī)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侮辱罪。
 
侮辱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有很多,包括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比較嚴重的,或者對被害人多次侮辱等等。但是,因為侮辱行為會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因而侮辱罪的構成以公然性的侮辱他人為必要條件。本案中,跳樓女子的男友并沒有公開侮辱、辱罵該女子,因而法院難以認定其構成侮辱罪。
 
值得關注的是,此案再次引發(fā)了公眾對于親密關系中精神控制、PUA等問題的思考。當下,PUA(全稱“Pick-up Artist”)行為已從最初源自美國“搭訕藝術家”的概念發(fā)展成為使人迷戀、精神控制等行為的代名詞。曾有學者提出或可以虐待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事實上,由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虐待罪的行為對象是家庭成員,顯然,男女朋友一類的親密關系并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
 
這并不代表PUA行為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在PUA里,讓自己女友去死掉的行為也是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對于教唆自殺的行為,如果教唆的是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兒童等,完全可能構成故意殺人行為;如果是教唆一個心智正常的人去自殺,由于刑法所懲罰的是故意殺人,而非故意殺害他人,因此對于教唆者來說,也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話說回來,對于精神控制使得被害者自我評價降低,而實施一定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證明與控制者的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同樣是有待討論的重要問題。
 
雖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證明較難,但民法上的因果關系證明起來則相對容易。正如本案中,雖然跳樓女子的父母追究其男友的刑責未果,但依舊得到了一定的民事賠償。
 
其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與追究民事責任是并行不悖、互不影響的?!缎淌略V訟法》中也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使得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能夠得到有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更是明確指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就此案來說,發(fā)生了這么嚴重的后果,的確與男方侮辱女子人格的行為有關,刑事追責就不能不納入考慮范圍。但由于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這種令人唾棄的行為還不能被評價為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
 
而在民事追責方面,由于責任承擔的劃分與刑事并不相同,是可以區(qū)分過錯程度,按比例追究行為人責任的。如本案中,男子雖有過錯,但女子自身的精神和心里承受能力(不夠)也阻卻了男子的部分責任。
 
此案的發(fā)生,是不幸又令人惋惜的,但對年輕人樹立正確人生觀、價值觀則是具有啟發(fā)意義的,讓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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